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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1471号

发布日期:2023-10-10 14:51:1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1471号

被处罚人白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2年6月10日16时许,在曹xx区八农场发鼎草制品有限公司院内董xx与白x因雇佣纠纷发生争吵,后白x对董xx进行殴打致董xx眼部受伤。

以上事实有白x的陈述和申辩、董xx的陈述、证人证言、出警影像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白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