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403号
被处罚人高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9月03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2022年7月份,高xx通过网络购买伪造的大学毕业证,然后通过快递邮寄到唐山文丰特钢有限公司附近,2023年5月,高xx使用伪造的大学毕业证报考安全员资格考试,并进行相关培训。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高xx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学xx查询情况、伪造的大学毕业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