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444号
被处罚人石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区xxxxxx楼xxxxx室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9月18日8时59分,在唐银钢厂3号门岗,石占x因施工完毕要将自己的东西带出厂区,但是出厂审批好几天没下来,今天从5号门闯入唐银钢厂厂区。
以上事实有石占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石x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