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427号
被处罚人赵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8年11月08日,因xxxxxx许x信用卡内现金被盗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09月10日17时许,王xx、赵xx、万xx在曹xx区七农场湿地东环路边使用撬棍、铁锤盗窃下水道井篦子时,被曹xx区湿地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三人驾车逃跑。经询问,王xx、万xx、赵xx对其盗窃(未x)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王xx、万xx、赵xx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