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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472号

发布日期:2023-10-10 14:53:59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472号

被处罚人王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9月25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十里海海兴村,王xx(男,身份证号码371xxxxxxxxxxxx574,山东菏泽人)租住在王x家,王xx按规定报告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现场视频已管控,受理行政案件。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视频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警告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