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470号

发布日期:2023-10-10 14:55:30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秋)行罚决字〔2023〕1470号

被处罚人张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9月21日 6时36分0秒 张xx驾驶xxxxxx车牌的卡车,在唐x高速公路城区收费站,未领取高速收费卡,尾随前车闯入唐x高速公路,张xx的行为涉嫌扰乱唐x高速正常经营秩序。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高速录像、现场勘验、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秋老堡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