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垦治)行罚决字〔2023〕1399号
被处罚人李xxx,男,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xxx区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09月04日14时许,曹x甸区公安局垦区治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李xx、张xx、霍xx、王xx等六人在曹x甸区唐xx垦x大街xxxxxxxxxxxxxxx里以“打点”的方式进行赌博,现场缴获赌资2974元,扑克牌一副。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