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曾)行罚决字〔2023〕1423号
被处罚人,未说明,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
现查明:2023年9月4日晚,曹x甸区公安局治安支队对曹x甸xx歌厅进行突击检查,发现歌厅201包房内存在有偿陪侍行为。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出警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
执行方式和期限:。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