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505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7月25日 13时许,在曹x甸区唐xxxxxxxx王伟x与王xx因感情问题发生口角,后王伟x与王xx互相进行殴打。经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xx的伤情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王伟x的陈述和申辩、王xx的陈述和申辩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