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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523号

发布日期:2023-11-06 08:47:11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523号

违法行为人秦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6月26日 0时许,在唐xx庞大汽贸院内,违法人秦x、张xx、张xx、孙xx和杨xx、张xx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动手打架。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违法人秦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法医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