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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559号

发布日期:2023-11-06 08:55:2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559号

违法行为人田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3年10月12日,因xxxxxx聚众斗殴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10月20日 1时许,我所在工作中发现:在曹x甸区xxxxxxxx区南侧车库内,你为刘x,冯xx,孙x,王x,孙xx,汪x,李xx,孟xx赌博提供条件。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参赌人员陈述、赌资、检查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柒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柒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