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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581号

发布日期:2023-11-06 08:59:02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581号

违法行为人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0月23日13时许,在曹x甸区唐xx三小附近家常菜,唐xx派出所工作人员出警时杨瑞x对出警人员进行辱骂,严重影响了出警人员正常执法。

以上事实有杨瑞x的陈述和申辩、出警人员的陈述及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