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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580号

发布日期:2023-11-06 08:59:3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580号

违法行为人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9月01日,因2022年9月1日高x辱骂他人案,被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罚款。 2017年10月19日,因王xx、高x吸毒案,被滦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10月23日01时许,唐海镇派出所民警在一代佳人KTV处警时,高x拒不配合处警人员工作,朝处警人员吐口水并对处警人员进行辱骂,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高x陈述、证人证言、处警人员处警经过说明、执法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高xx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