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582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汉儿庄乡,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9月30日20时许,在唐xx建设大街xxx苑xx楼xxxxxx室,王xx与刘xx因处对象琐事发生冲突并动手打架,打架造成刘xx受伤,刘xx的伤情经曹xx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王xx陈述、刘xx陈述、伤情照片、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