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620号
违法行为人赵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18年06月13日,因胡xxxx寻衅滋事,被滦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07月29日至8月初,赵xx和张xx、戚xx等人在唐xx辖区xxx区停车场随意往车上乱贴黄色小广告,严重扰乱公共秩序。
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赵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