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1496号
违法行为人马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02月15日,因xxxxxx刘x手机被盗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08月17日23时许,马xx为确认其抵押车辆是否停放在孙xx家院内,在未得到房主同意的情况下,马xx通过翻墙的方式进入到孙xx家院内,被发现后,马xx又翻墙离开孙xx家。
以上事实有马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马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