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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3〕1527号

发布日期:2023-11-06 09:05:0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3〕1527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0月05日00时许,马xx(男,1982年03月13日生,联系电话:xxxxxx)报警:我们村郝xx媳妇刘xx用微信给我发我女朋友白xx的裸照。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出警录音录像、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