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490号
违法行为人叶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8月4日10时11分,在曹x甸区曹x货场十三道与十四道铁路中间,叶x驾驶拉山皮石的翻斗车由南向北行驶,道口工李xx接到货车将到的指令后关xxxxx,叶x想强行通过,后两人争吵,叶x用脚踢了李xx。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及照片,叶x的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叶xx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