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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495号

发布日期:2023-11-06 09:06:01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495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xxxxxxx村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0月7日 11时36分,在唐x钢铁立磨控制室,因工作原因,李嘉x与刘x发生冲突,后李嘉x持刀威胁刘x。

以上事实有李嘉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把刀具。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