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512号
违法行为人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09月27日20时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中舰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文x赤泥项目部门口北第一间彩钢房内的油罐内存有柴油,经查杨xx私自将柴油储存在项目彩钢房的地下油罐内,用于自己的机器设备加油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三日,因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