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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516号

发布日期:2023-11-06 09:08:2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516号

违法行为人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5月27日,因2023年5月27日杨xx扰乱接警秩序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警告。

现查明:2023年8月12日14时32分许,在唐山市曹xx区曹x物流北泵房北侧100米处,因琐事,张x与杨xx发生口角后,张x与杨xx相互辱骂,杨xx打了张x。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罚款叁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