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565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0月18日16时22分0秒在曹妃甸区xxxxx号门门口,工头李xx与工人王永x、李xx三人到唐x要工资时,唐x保安于xx等人不让其进去厂区。后李xx安排王永x将车x在唐x1号门,李xx步行闯入厂区,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以上事实有王永x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