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567号
违法行为人刘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年01月07日,因xxxxxx曹x甸区国x商务花园门口打架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10月21日20时许,在十里海车站90地块院内,刘x盗窃中铁三局集团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放在该院内的电缆时被刘x发现。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现场照片、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