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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491号

发布日期:2023-11-06 09:12:33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491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法定代表人:常xxx。

现查明:2023年10月04日2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常xx(滦南人,130xxxxxxxxxxxx913)在xxxx店工作,xxxx店未向公安机关报备招用的流动人口信息。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