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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492号

发布日期:2023-11-06 09:13:0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492号

违法行为人泽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金xxx。

现查明:2023年10月06日1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李xx(河南人)在唐xxxxxxxxxxx公司工作,唐xxxxxxxxxxxxxxx公司未向公安机关报备流动人口信息。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泽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