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501号
违法行为人美xxxxxx,法定代表人:吴xxx。
现查明:2023年10月8日16时许,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美xxxxxxx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日志保存不足6个月。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视频、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有关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简述、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美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