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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534号

发布日期:2023-11-06 09:15:13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534号

违法行为人天xxxxxxxx,法定代表人:孟xxx。

现查明:2023年10月15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韩x(秦皇岛昌黎县)在xxxxxxxxx公司工作,xxxxxxx司未向公安机关报备。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天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