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546号
违法行为人弘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xxx。
现查明:2023年10月19日1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马xx(410xxxxxxxxxxxx051,河南郑州)在xxxxxxxxx公司工作,该公司未向公安机关报备。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弘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