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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570号

发布日期:2023-11-06 09:19:49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570号

违法行为人河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韩xxx。

现查明:2023年10月22日17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河xxxxxxx公司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不健全,未开展相关教育培训。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河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