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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615号

发布日期:2023-11-06 09:22:01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615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金xxx。

现查明:2023年10月30日16时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唐xxxxxxxxxxx有限公司金xx在路上遛狗,未给狗佩戴狗绳子。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视频、询问视频、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