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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630号

发布日期:2023-11-06 09:22:27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630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马xx。

现查明:2023年10月31日10时许,十里海海防派出所民警在曹xxxxxxxxxxx有限公司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记录易制爆化学品硫酸流向。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有关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简述、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