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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1-06 10:59:23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531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xxxxxx

花园xxx-x-502,现住xx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101413时许,在曹xx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

现:张xx、曹x在曹xx工业区3+各街道张贴黄色小广告传播淫秽信息被我所巡逻中发

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出警录像、淫秽广告贴纸、手机视频等

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

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

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