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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5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1-08 16:10:1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商)行罚决字〔20231531

违法行为人曹xx,男,xxxxxxxx日 出生,x族,xx文化,居民身份

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为xxxxx

57-3-301,现住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90617日,因三友碱厂片石厂铸铁履带板被盗案,被唐山市公

安局古冶分局移送起诉。 20221021日,因古冶x乐园西侧底商赌博案,被唐

山市公安局古冶分局行政拘留。 20221020日,因郑x赌博案,被唐山市公安局古

冶分局罚款。 20230813日,因曹x等人传播淫秽信息,被乐亭县公安局行政拘

留。

现查明2023101413时许,在曹xx区公安局商务区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

现:张xx、曹x在曹xx工业区3+各街道张贴黄色小广告传播淫秽信息被我所巡逻中发

现,该案件受理行政案件,现场无人录制视频,无监控视频。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出警视频、淫秽信息贴纸、手机视频等

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行政

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

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

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

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

市曹xx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xx区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我宣告并送达。

被处罚人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被处罚人和执行单位各一份,一份附卷。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复

印送达被侵害人。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