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652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xxx。
现查明:2023年11月02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唐山曹x甸区xxxxxxxx有限公司院内饲养大型犬,未按规定饲养大型犬。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检查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