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登录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665号

发布日期:2023-12-04 09:08:1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665号

违法行为人唐xxx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张xxx。

现查明:2023年11月04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唐山市曹x甸区海xxxxxxxxx有限公司院内饲养大型犬,未按规定饲养大型犬。

以上事实有检查视频、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唐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唐xxxxxxx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