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702号
违法行为人滦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郑xxx。
现查明:你单位招用的保安员李xx(男,身份证120xxxxxxxxxxxx117,天津塘沽人)系外来流动人口,未向公安机关报备。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视频、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有关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简述、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河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滦xx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