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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790号

发布日期:2023-12-04 09:11:16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790号

违法行为人曹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王xxx。

现查明:2023年11月22日2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黄xx(男,370xxxxxxxxxxxx813,未成年)于2023年9月29日在曹x甸区xx宾馆入住,xx宾馆未按规定将人员信息登记在未成年住宿登记本上。

以上事实有检查笔录、询问视频、快速办理行政案件有关事项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简述、营业执照、黄xx入住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xxxxxxxxx警告。

被处罚单位法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