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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650号

发布日期:2023-12-04 09:13:05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650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2020年05月07日,因2020年5月4日唐海镇xxxxxxxxxx赌博,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10月16日晚上,在曹x甸区唐海镇xxxxxxxxxxx室内张xx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

以上事实有张x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二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