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696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10月09日,因xxxxxx曹xx区三农场周xx等人赌博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11月10日14时许,王少x和杨xx、耿xx在xxxxx饭店对面平房内以玩扑克牌“跑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像、王少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罚款叁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340元赌资(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唐海镇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