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739号
违法行为人佟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16日2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佟xx在唐xxxxxxxxxxxx加工黄色小广告贴纸,且在曹xx境内多个小区乱贴,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黄色小广告贴纸、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佟xxx行政拘留七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台电子面单打印机,5筒小贴纸。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