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743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17日15时许,在曹xx区xxxxxxxx区东侧路上,唐xx派出所查获李连x驾驶的尼桑轿车非法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以上事实有李连x陈述、现场检查笔录、扣押的烟花爆竹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4箱财神蕾,4盒萌萌兔,4箱加特林,1箱精品双响,3盒浪漫小屋,5箱山塘红鞭炮,1盒水母乐园,4盒蝴蝶王。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