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912号
违法行为人姚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3年08月07日,因xxxxxx王x电动车被盗案,被唐山市曹x甸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9月19日 13时许,在曹x甸区xxx里姚xx伙同王xx盗窃电动自行车一辆。经唐山市曹x甸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价格为700元。
以上事实有姚xx的陈述和申辩、王xx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及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姚x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