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797号
违法行为人芦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甸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2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违法人芦xx在2023年10月19日至今,通过手机打电话介绍他人工作为名进入微信群,按照拉人头多少的方xx取佣金,共获利2460元,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芦xx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芦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