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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785号

发布日期:2023-12-04 09:28:23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785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倴城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6年03月24日,因常xx“军歌婚庆庆典”门市被盗案,被滦南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王树x于2023年9月18日经他人介绍,在唐xx御鼎世家小区x号楼xx元日租房内嫖娼。

以上事实有王树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指认、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