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唐)行罚决字〔2023〕1904号
违法行为人吴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吴xx于2023年4月9日,经他人介绍,在唐xx御鼎世家小区日租房进行嫖娼。
以上事实有吴xx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指认、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