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1758号
违法行为人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7年12月13日,因韩xx被殴打,被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3年11月20日13时许,在曹xx区xxxxxx村张xx家堂屋内杨贺x以押宝的形式参与赌博。
以上事实有杨贺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1355元人民币,2个宝盒。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