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孙)行罚决字〔2023〕1859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3年11月20日13时许,在曹xx区xxxxxx村张xx家堂屋内,王xx等人以押宝的形式进行赌博。
以上事实有王xx的陈述和申辩、检查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三日,因七十周岁以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