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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3〕1660号

发布日期:2023-12-04 09:37:18 作者:曹妃甸区公安局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双)行罚决字〔2023〕1660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16年09月13日,因2016.3.31王xx、吴xx为赌博提供条件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罚款。

现查明:2023年11月03日1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曹xx区xxxxxx村商店有人以撸麻雀的方式进行赌博,民警将违法嫌疑人口头传唤到双井派出所。

以上事实有现场录音录像,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