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730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0年07月20日,因7.31妨害公务案,被滦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9月30日13时12分0秒在特来电充电站内,陈xx、高x成因充电站充电问题与刘xx、冯x、郑xx三人发生争吵后打架。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罚款肆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十里海海防派出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