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曹公(十)行罚决字〔2023〕1796号
违法行为人曹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曹xx区xxxxxxx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前科: 2022年08月24日,因2021.9.2xxxxxx被诈骗案,被唐山市曹xx区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3年11月19日1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在xxxxxxxxx部,发现其公司工人曹x用手机以斗地主的形式网络赌博。
以上事实有曹x的陈述,微信和支付宝交易明细,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2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送唐山市曹妃甸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